关于形容法律的成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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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形容法律的成语:败法乱纪、抱法处势、秉公办事、不公不法、不刊之论、不及之法、不可动摇、不徇私情、不法之徒、从宽发落、大大小小、大明法度、颠扑不破、儿女英雄、法不容情、法外施恩、法不责众、法成令修、法不阿贵、法出一门、法无二门、法不徇情、…
  • 不及之法

    不及之法[ bù jí zhī fǎ ]

    解释:指不适用的法规。

    出处:《庄子·拼拇》:“使天下簧鼓,以奉不及之法,非乎?”

  • 不刊之论

    不刊之论[ bù kān zhī lùn ]

    解释:刊:削除,古代把字写在竹简上,有错误就削去。指正确的、不可修改的言论。

    出处:汉·扬雄《答刘歆书》:“是悬诸日月不刊之书也。”

  • 败法乱纪

    败法乱纪[ bài fǎ luàn jì ]

    解释:败坏法令,扰乱纪律。

    出处:南朝·宋·范晔《后汉书·袁绍传》:“便放志专行,威劫省禁,卑侮王僚,败法乱纪,坐召三台,专制朝政。”

  • 大明法度

    大明法度[ dà jíng fǎ dù ]

    解释:明:严明;法度:规矩,制度。大力严明制度、法规。

    出处:宋·王安石《上时政疏》:“盖夫天下之大器也,非大明法度,不足以维持,非众建贤才,不足以保守。”

  • 法不阿贵

    法不阿贵[ fǎ bù ē guì ]

    解释:法:法律;阿:偏袒。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,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。形容执法公正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
    出处:《韩非子·有度》:“法不阿贵,绳不绕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,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”

  • 法不徇情

    法不徇情[ fǎ bù xùn qíng ]

    解释: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

    出处:明·罗贯中《三国演义》第七十二回:“居家为父子,受事为君臣,法不徇情,尔直深戒。”

  • 法外施仁

    法外施仁[ fǎ wài shī rén ]

    解释: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。

    出处:明 李清《三垣笔记 附识中》:“其驰驱通义一带,亦不无微劳可悯。乞皇上法外施仁,俯从部议。”

  • 奉公守法

    奉公守法[ fèng gōng shǒu fǎ ]

    解释:奉:奉行;公:公务。奉公行事,遵守法令。形容办事守规矩。

    出处: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:“以君之贵,奉公如法则上下平,上下平则国强。”

  • 伏法受诛

    伏法受诛[ fú fǎ shòu zhū ]

    解释:伏法:由于违法而受处死刑;诛:杀死。犯法被杀。

    出处:汉·司马迁《报任少卿书》:“假令仆伏法受诛,若九牛一毛,与蝼蚁何以异?”

  • 法无二门

    法无二门[ fǎ wú èr mén ]

    解释:指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同“法出一门”。

    出处:《金史·高德基传》:“有犯罪当死者,宰相欲从末减。德基曰:‘法无二门,失出犹失入也。’不从。”

  • 法无可贷

    法无可贷[ fǎ wú kě dài ]

    解释:指按法律不可宽恕。

    出处: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一》;“强盗分别法无可贷、情有可原,歼渠魁、赦胁从之义也。”

  • 法出一门

    法出一门[ fǎ chū yī mén ]

    解释:指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

    出处:《艺文类聚》卷五四引晋杜预《奏事》:“法出一门,然后人知恒禁,吏无淫巧,政明于上,民安于下。”

  • 奉公如法

    奉公如法[ fèng gōng rú fǎ ]

    解释:奉行公事,遵守法令。

    出处: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:“以君之贵,奉公如法则上下平。”

  • 官法如炉

    官法如炉[ guān fǎ rú lú ]

    解释:指国家如炉火无情。

    出处:元·关汉卿《蝴蝶梦》第二折:“这个便是铁呵,怎当那官法如炉。”

  • 胡作非为

    胡作非为[ hú zuò fēi wéi ]

    解释:胡:乱;非:不对。不顾法纪或舆论,毫无顾忌地做坏事。

    出处:清·李汝珍《镜花缘》第十二回:“或诬好吃懒做,或诬胡作非为。”

关于形容法律的词语(8个)

  • 不公不法不公平待人,不遵守法律。形容为非作歹,仗势欺人的行为。
  • 剧秦美新1.王莽篡汉自立,国号新。扬雄仿司马相如《封禅文》,上封事给王莽,指斥秦朝,美化新朝,故名《剧秦美新》。文中抨击秦始皇焚书﹑统一度量衡等措施,对王莽则歌功颂德。
  • 十法九例十种法律倒有九种是民间的成例。
  • 奇请比它比喻在法律正文以外,另引条文进行判案。
  • 废教弃制教:指政教;制:法律制度。废掉政教和法律制度。
  • 放在眼里指重视,看得起。
  • 简单明了简明扼要,一看就明白。
  • 罢马不畏鞭箠罢:同“疲”;箠:鞭子,这里指鞭打。非常疲乏的马,就是用鞭子抽打也不会走动。比喻极端穷困的人并不害怕严厉的法律和刑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