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容法律严苛的成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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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容法律严苛的成语:败法乱纪、不刊之论、不可动摇、不徇私情、颠扑不破、法不容情、法不责众、法不阿贵、法出一门、法不徇情、法无可贷、放在眼里、毫不关心、横行不法、胡作非为、化外之民、急急如律令、简单明了、结绳而治、禁网疏阔、金口玉言、金科玉律…
  • 不刊之论

    不刊之论[ bù kān zhī lùn ]

    解释:刊:削除,古代把字写在竹简上,有错误就削去。指正确的、不可修改的言论。

    出处:汉·扬雄《答刘歆书》:“是悬诸日月不刊之书也。”

  • 败法乱纪

    败法乱纪[ bài fǎ luàn jì ]

    解释:败坏法令,扰乱纪律。

    出处:南朝·宋·范晔《后汉书·袁绍传》:“便放志专行,威劫省禁,卑侮王僚,败法乱纪,坐召三台,专制朝政。”

  • 法不阿贵

    法不阿贵[ fǎ bù ē guì ]

    解释:法:法律;阿:偏袒。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,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。形容执法公正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
    出处:《韩非子·有度》:“法不阿贵,绳不绕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,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”

  • 法不徇情

    法不徇情[ fǎ bù xùn qíng ]

    解释: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

    出处:明·罗贯中《三国演义》第七十二回:“居家为父子,受事为君臣,法不徇情,尔直深戒。”

  • 法无可贷

    法无可贷[ fǎ wú kě dài ]

    解释:指按法律不可宽恕。

    出处: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一》;“强盗分别法无可贷、情有可原,歼渠魁、赦胁从之义也。”

  • 法出一门

    法出一门[ fǎ chū yī mén ]

    解释:指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

    出处:《艺文类聚》卷五四引晋杜预《奏事》:“法出一门,然后人知恒禁,吏无淫巧,政明于上,民安于下。”

  • 胡作非为

    胡作非为[ hú zuò fēi wéi ]

    解释:胡:乱;非:不对。不顾法纪或舆论,毫无顾忌地做坏事。

    出处:清·李汝珍《镜花缘》第十二回:“或诬好吃懒做,或诬胡作非为。”

  • 化外之民

    化外之民[ huà wài zhī mín ]

    解释:化:开化;民:民众。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,即没有开化的民众。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,指中国教化达不到、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。

    出处:《唐律疏义·名例》:“诸化外之人同类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。”

  • 结绳而治

    结绳而治[ jié shéng ér zhì ]

    解释:原指上古没有文字,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。后也指社会清平,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。

    出处:《周易·系辞下》:“上古结绳而治,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。”

  • 金科玉条

    金科玉条[ jīn kē yù tiáo ]

    解释:科、条:法律条文。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。后指不能更改、必须遵守的信条。

    出处:汉·扬雄《剧秦美新》:“懿律嘉量,金科玉条。”

  • 金口玉言

    金口玉言[ jīn kǒu yù yán ]

    解释:旧时俗指皇帝说的话。现在指说出口不能改变的话(用在讽刺)。

    出处:晋·夏侯湛《抵疑》:“今乃金口玉音,漠然沈默。使吾子栖迟穷巷,守此困极。”

  • 尽善尽美

    尽善尽美[ jìn shàn jìn měi ]

    解释:极其完善,极其美好。指完美到没有一点缺点。

    出处:《论语·八佾》:“子谓《韶》:‘尽美矣,又尽善也。’谓《武》:‘尽美矣,未尽善也。’”

  • 居官守法

    居官守法[ jū guān shǒu fǎ ]

    解释: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。

    出处: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常人安于故俗,学者溺于所闻,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,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。”

  • 屦贱踊贵

    屦贱踊贵[ jù jiàn yǒng guì ]

    解释:原指被砍郐的人很多,致使鞋子价贱而踊价贵。后形容刑罚既重又滥。也比喻犯罪的人多。

    出处:《左传·昭公三年》:“国之诸市,屦贱踊贵,民人痛疾。”

  • 急急如律令

    急急如律令[ jí jí rú lǜ lìng ]

    解释:本是汉代公文用语,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。如同法律命令,必须立即遵照执行。

    出处:唐·白居易《祭龙文》:“若三日之内,一雨滂沱,是龙之灵,亦人之幸。礼无不报,神其听之!急急如律令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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