形容法律严苛的成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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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容法律严苛的成语:败法乱纪、不刊之论、不可动摇、不徇私情、颠扑不破、法不容情、法不责众、法不阿贵、法出一门、法不徇情、法无可贷、放在眼里、毫不关心、横行不法、胡作非为、化外之民、急急如律令、简单明了、结绳而治、禁网疏阔、金口玉言、金科玉律…
  • 禁网疏阔

    禁网疏阔[ jìn wǎng shū kuò ]

    解释:指法律过于宽容。

    出处:汉荀悦《汉纪·哀帝纪上》:“及汉兴,禁网疏阔,未之匡正。”

  • 例直禁简

    例直禁简[ lì zhí jìn jiǎn ]

    解释: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,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。

    出处:《晋书·杜预传》:“例直易见,禁简允犯。”

  • 罗织罪名

    罗织罪名[ luó zhī zuì míng ]

    解释:指捏造罪名,陷害无辜的人。

    出处:《旧唐书·来俊臣传》:“招集无赖数百人,令其告事,共为罗织,千里响应。”

  • 卖法市恩

    卖法市恩[ mài fǎ shì ēn ]

    解释:市:买。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。

    出处:元·白仁甫《梧桐雨》楔子:“某也惜你骁勇,但国有定法,某不敢卖法市恩。送你上京,取圣断,如何?”

  • 目无法纪

    目无法纪[ mù wú fǎ jì ]

    解释: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。形容胡作非为,无法无天。

    出处:清·孙雨林《皖江血》:“且尔捣毁学堂,亦属目无法纪。”

  • 目无三尺

    目无三尺[ mù wú sān chǐ ]

    解释:不把法制放在眼里。形容违法乱纪,胡作非为。三尺,指法律。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故称。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故称。

    出处:清·王士祯《居易录续谈》:“光天化日之下,岂容奸孽余党,胆大泼天,目无三尺。”

  • 目无王法

    目无王法[ mù wú wáng fǎ ]

    解释:不把国家的法律放在眼里。指人不受约束地胡作非为。

    出处:清·吴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十三回:“他如何敢拿了去,要起赎身的价银来,目无王法已极。”

  • 弄法舞文

    弄法舞文[ nòng fǎ wǔ wén ]

    解释:弄、舞:耍弄,玩弄;法:法律;文:法令条文。指玩弄文字,曲解法律条文,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。

    出处: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:“吏士舞文弄法,刻章伪书,不避刀锯之诛者,没于赂遗也。”

  • 欺公罔法

    欺公罔法[ qī gōng wǎng fǎ ]

    解释:欺骗公众,无视法律。

    出处:明·凌濛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:“这一班光棍奴才,敢如此欺公罔法。”

  • 牵强附会

    牵强附会[ qiān qiáng fù huì ]

    解释:把本来没有某种意义的事物硬说成有某种意义。也指把不相关联的事物牵拉在一起,混为一谈。

    出处:清 曾朴《孽海花》第11回:“后儒牵强附会,费尽心思,不知都是古今学不分明的缘故。”

  • 窃钩窃国

    窃钩窃国[ qiè gōu qiè guó ]

    解释:偷钩的要处死,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。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。

    出处:《庄子·胠箧》:“彼窃钩者诛,窃国者为诸侯;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。”

  • 清规戒律

    清规戒律[ qīng guī jiè lǜ ]

    解释:原指佛教徒所遵守的规则和戒条。现比喻束缚人的繁琐不合理的规章制度。

    出处:《释门正统》:“百丈山怀海禅师始立天下禅林规式,谓之清规。”

  • 绳之以法

    绳之以法[ shéng zhī yǐ fǎ ]

    解释:根据法律制裁。

    出处:《后汉书·冯衍传》:“以文帝之明,而魏尚之忠,绳之以法则为罪,施之以德则为功。”

  • 疏而不漏

    疏而不漏[ shū ér bù lòu ]

    解释:意思是天道公平,作恶就要受惩罚,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,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。比喻作恶的人逃脱不了国法的惩处。

    出处:《老子》: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失。”《魏书·任城王传》: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”

  • 深文傅会

    深文傅会[ shēn wén fù huì ]

    解释: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。

    出处:《明史·仁宗纪》:“吏或深文傅会,以致冤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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